在个人所得税法框架下,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,可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。本文将以一次性年终奖36000元为例,解析其纳税计算方式与法律适用要点。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64号)规定,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,在2027年12月31日前,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,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,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,单独计算纳税。该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计税选择权,旨在实现税负的合理调节。

具体到年终奖36000元,若选择单独计税,首先计算月度应纳税所得额:36000÷12=3000元。查阅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,3000元属于第一级税率,适用税率为3%,速算扣除数为0。据此计算应纳税额:36000×3%-0=1080元。税后实际到手金额为36000-1080=34920元。
另一种方式是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。假设个人除年终奖外,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(已减除费用六万元、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等)为X元。则合并计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+36000元,根据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总税额。这种方式下,年终奖部分的实际税负取决于个人全年整体收入水平,可能适用从3%至45%的超额累进税率。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个人,并入计税可能因适用更低税率或充分扣除而更有利;对于收入较高者,单独计税则可能避免因合并导致部分奖金跳入更高税率档次。
纳税人在决策时需进行个性化测算。选择单独计税,方法简便,税负确定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,则需考量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总和,以及各项法定扣除的享受情况。法律赋予的选择权意味着纳税人需根据自身财务状况,权衡两种方式的税务结果。
需要特别注意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该计税方法对每位纳税人只允许使用一次。其他名目的奖金,如半年奖、季度奖等,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。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,通过合规渠道确认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计税方式,完成纳税义务。
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,而充分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政策,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税务规划,亦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。面对年终奖计税选择,建议纳税人提前梳理全年收入与扣除情况,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涉税意见,以确保决策的合规性与经济性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