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中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核心标准。我国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对此有明确规定。当夫妻关系走向尽头时,往往会在日常生活中呈现出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表现。这些表现不仅是情感疏离的写照,更是司法实践中用以认定“感情破裂”的重要事实依据。了解这些表现及其对应的法律性质,有助于当事人理性评估自身婚姻状况,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其一,长期持续的冷漠与分居。夫妻间持续性的情感冷漠、缺乏基本沟通,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连续分居满两年,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感情破裂情形。这种分居必须是基于情感矛盾,而非因工作、就医等客观原因。在离婚诉讼中,主张该情形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。

其二,频繁且无法调和的激烈冲突。包括持续的言语侮辱、肢体暴力或冷暴力。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,另一方不仅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,还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,并可能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。相关报警记录、验伤报告、调解记录等均可作为关键证据。
其三,一方存在严重过错行为。例如重婚、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(即“与他人同居”)、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。这些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家庭责任,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可请求适当照顾。
其四,彻底丧失共同生活的意愿与基础。表现为经济上完全独立分割、长期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助义务、对彼此亲友圈刻意隔离等。法庭会综合考量双方是否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性,以及婚姻的实质内容是否已名存实亡。
其五,关于子女抚养与家庭责任的严重分歧。双方在子女教育、重大事项决策上存在根本性且无法弥合的对立,且均不愿妥协,导致家庭功能完全失灵。这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目标的丧失。
其六,多次协议离婚未果或起诉后关系持续恶化。双方曾尝试协议离婚但最终失败,或一方起诉离婚后,经调解和好但关系未见任何改善甚至进一步恶化,这表明修复关系的可能性极低。
其七,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。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也应当准予离婚。
当出现上述一种或多种表现时,意味着婚姻关系已面临严峻的法律危机。当事人首先应考虑通过协商或调解尝试解决矛盾。若确无和好可能,则应着手准备相关证据,包括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等,以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。在离婚诉讼中,法院将围绕夫妻感情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,而非仅凭一方主张。同时,当事人需理性面对离婚将引发的法律后果,包括共同财产的分割、债务的承担、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等系列问题。以法律为准绳,以证据为依托,方能在此重大人生转折中妥善安排,保障各方合法权益,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从而为过往画上句号,并开启新的生活篇章。
